2018年1月18日 星期四

法治減少了個人自由?


現代社會都講法治,很難想像一個地方沒有完善的法治而能現代化。但對法治有五花八門的理解。於是一些人明明做着有違公眾利益、明明犯法的事,卻在高喊法治精神。

對法治,常常是從相對的角度去認識的,例如相對之於人治。在人治中,掌權者置身於法律之上。這樣的人治,中外社會都有過,常見於王權社會。可是法治也是通過人去執行的,這就有治人者是不是賢人,善不善治之別。猶如刀是好刀,使用者善不善操刀,效果絕不一樣。所以法治與人治也並非載然相對。

殖民主義者在撤出佔領地時,往往留下了制度和法律,只是縱觀世界,戰後魚貫獨立的原殖民地多半一榻糊塗。依樣畫葫蘆之下,民生、經濟、政治都泛善足陳,法律反成為一些人上下其手的工具。

法治可以是「以法治國」 (rule by law),可以是「依法治國」 (rule of law)。法治這用語,先秦時期的法家著述就採用,是以法治國的政治思想,目的是成霸業,如晏子之言:「修法治,廣政教,以霸諸侯。」現代的法治除強調以法治國、依法辦事,更強調法律至上、法律主治、制約權力、保障權利等價值、原則和精神。

法治對權力的制約和保障,對個人和政府都一樣。在個人,西方價值觀中最大的權力是民主、自由,這構成西方的人權。法治要制約民主、自由權力,就形成矛盾。吊詭的是,民主與自由又是一對矛盾,民主靠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運作,多數即使只比少數多一票,也可以凌架於少數之上,是所謂「多數暴力」。少數的意願被剝奪,談何自由?自由主義民主 (liberal democracy) 正在這個根本意義上引起西方一些學者反思。歐洲和美國的民主制度運行得越來越不暢順,不同政黨以不同方式競選上台,都管治乏力,為反思提供了大量例證。

就法治與自由這對矛盾而言,換一個角度去看,卻並不矛盾:治律其實無意限制人的自由。

法律的最重要意義,不在於懲罰,不在於讓人動輒得究,讓人時刻處於恐懼之中。法律的最大目的,是通過立法提倡、彰顯社會大多數人都同意的價值觀念,為人定出一定的行為標準。必要的執法,是時不時敲敲警鐘,以儆效尤,保證社會有效運作,目的不是懲罰違法的人。

人的自由是不是因此而減少了?我以為,並沒有,只是受到制約,人其實是還是有絕對自由的。法律規定不可為非作歹、作奸犯科、殺人放火。可是你要做還是可以的 ── 你絕對有做的自由,只是,你得願意承擔自己的責任,甘心接受法律的裁決,所謂「食得鹹魚抵得渴」,誰制止你吃鹹魚來了?但執法者努力制約傷害別人自由的行為,這超越了個人自由。

法律雖有嚴肅性,許多法律其實不會嚴厲執行。什麼事情都嚴厲執法,根本行不通,有執法成本問題,也有擾民之嫌。譬如關於公共衛生、行人過馬路、吸煙等等法律、法例,其實都屬備而不用、引而不發,主要為了指導市民行為。就此可以說,法律不外人情。人情都理解的法,何須勞動執法者嚴厲執行?

人情是常人可感受之情。公然攔馬路、斷交通,公然扔磚頭、辱警察,而大言不慚言公義,豈是香港常人接受之情?既然要有這樣的行為自由,承擔責任好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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