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0月6日 星期二

奧巴馬、屠呦呦與經濟規則

今天有兩個新聞很受注意,一是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(TPP)的 12 個談判國就自由貿易、投資及知識產權等領域統一規範,達成了基本協議;二是諾貝爾醫學獎的一半頒給了中國科學家屠呦呦,以表彰她在治療瘧疾新特效藥青蒿素上作出的貢獻。

兩個新聞好像南轅北轍,美國總統奧巴馬的一番話,卻把兩者聯繫起來了。他說:「當 95% 的潛在客戶居住在我們的國境之外時,我們不能允許像中國這樣的國家制定全球經濟規則。我們應……制定這些規則。」這樣的「經濟規則」包括藥物的專利權,美國是這方面的大國,希望盡可能延長專利期限,其他們國家例如澳洲則希望盡可能縮短,以讓普羅大眾能及早享用。

如今,中國「這樣的國家」距離能夠制定相關的規則還有十萬八千里,科研能力和經濟、政治實力都仍不足,而由於相關規則是美國「這樣的國家」百年來制定的,中國即使取得一些科研成果,也很可能被人搶走專利權。

青蒿素幾十年來救回了數以百萬計人命,但它的產品專利權卻不在中國手上,而是被外國──我不知道是哪一國──搶先註冊了。屠呦呦從諾貝爾獎得到的獎金(相當於三百餘萬港元),能算是安慰獎麼?

我對於青蒿這名字並不陌生。大概在八九十年代之交,在外文報道中知道,戰後以來治療瘧疾的特效藥金雞納 (Cinchona) 正因為瘧原蟲的抗藥性加強而日漸失效,急需找尋新的特效藥;中國那時已從一種草藥中找到突破。我翻查了不少資料,才知道這種草藥的中文名稱是青蒿。這與金雞納相似,金雞納樹皮本來是秘魯印第安人的藥物,耶穌會教士從新大陸引入西班牙,又把它呈奉給康熙,謂之「西洋聖藥」。西方後來從中提煉出它的有效成分奎寧(quinine)。按當時的「國際規則」,秘魯的土著沒有對這「聖藥」進行過任何研發工作,更沒有註冊專利,可想而知,不會從這中得任何經濟利益。

中國對於青蒿素的研究始於六十年代中期 (也可以說始於近二千年前的東晉)。當時為了援越和備戰,開始了抗瘧新藥研究,代號為「523」。據屠屠呦呦說:「一九七一年十月四日,那是第191號樣品。在實驗室裡,我觀察到青蒿提取物對瘧原蟲的抑制率達到了100%!」 到七十年代中期,青蒿素的抗瘧功效及化學本質都已基本研究清楚。那時,中國沒有什麼專利觀念,到後來發覺要補救時,雖然作了巨大努力,產品的專利還是被西方搶走了。

根據傳統,在諾貝爾獎名單發布前,評委會應該通知有關獲獎者,並在發布會現場連線獲獎者做短暫採訪。但屠呦呦是在電視新聞上知道自己獲獎的。諾貝爾生理或醫學獎評委讓·安德森教授說:「我們和中國的科學家的溝通不多。我從未跟屠呦呦接觸過,據我所知其他評委們也沒有。只是通過看她的研究成果翻譯版本,再加上自己認真的調研、了解,通過各種渠道獲取的信息逐漸對她的成就有了一個完整的了解。」

這未必是評委會的單方面責任。「人民網」記者採訪諾貝爾物理學獎評委、瑞典烏普薩拉大學教授烏爾佳·布特納,她也提到過物理學獎評委會每年都會向中國的大學發出邀請信,希望聯繫上物理學領域的教授,繼而由他們向評委會推薦物理學獎候選人。但多年來幾乎未得到來自中國的回覆,中國的物理學家可能因而錯失了不少評選機會。

這次屠呦呦得獎打破了一些規則,有點幸運。世界上的規則都是因時制宜而訂的,涉及利益的分配,但總有過時之日。奧巴馬似乎看不到這一點。

4 則留言:

  1. TPP的後續影響如何?

    回覆刪除
  2. 不對。民族感情過頭了。青蒿素作為自然產物是沒有專利的。

    回覆刪除
    回覆
    1. 說的是青蒿素「產品的專利」。

      刪除
    2. 說的是青蒿素「產品的專利」。

      刪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