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8月6日 星期一

制度之命運與奧運紀錄相同

經常聽到人們強調制度之重要,就是說,不能靠人的自覺、自律,要靠好的制度。可是奧運會一再發生的「醜聞」,卻讓人對制度的萬能反思了。

最大的「醜聞」可能是羽毛球女子雙打分組賽中四組選手被取消資格一事,其中一組是中國選手。在香港,傳媒指有關選手「打假波」。這麼一指控,就肯定有關選手絕對錯了,不但是未盡全力而有違奧運精神,而且讓人覺得另有金錢上的陰謀。「打假波」──參照足球圈的詞義,意味着參與賭波的作偽。

可是實際上,情況不是這樣,而是為了出線後選擇對手而故意不盡全力。站在觀眾的角度,這絕對不受歡迎,觀眾都希望場上的選手全力以赴。但站在比賽選手的角度,考慮就不一樣。除非比賽是淘汰賽,選手未必會全力爭勝,而即使是淘汰賽,當選手勝券在握之後,也會為了以後的比賽而虛與委蛇、保留體力。在體育競技場上,這其實司空見慣。

在團隊比賽中,這樣做已有共識。比如足球比賽,教練可以在戰略──不是戰術──考慮下,不思進取,只派副選球員上陣。「拉布」戰術明擺着不盡全力,但不違規,即使觀眾噓聲四起,也莫奈之何。個人比賽,為了保留實力,或者選擇決賽的賽道,在初賽不盡全力也是常見而可以接受的。

所有這些,都在賽制的容許下進行,即選手可以利用賽制的灰色地帶謀取最大利益。這樣做其實又是社會經濟現實在賽場上的反映,在資本主義社會,資本家追求最大利潤是天公地道的──只要不違反現行法律就可以了,你莫奈他何。所謂公平,就是法律容許下的公平,一種最大公約數的公平,而不是道德、道義、人情上的公平。

就算在非經濟範圍,情況也是這樣,人容許在法律內「為所欲為」而不及其餘。很多人──經常是有錢人──明明雙手沾血,卻仍然逍遙法外,就是佔盡了法律的便宜之故。

在體育比賽中,類似的情況層出不窮。倫敦奧運中,男子自行車場地追逐團體賽,英國拿了金牌,事後卻爆出英國選手利用了制度,在一次「起跑」不利之下故意製造撞車事故,逼使賽事重新開始。英國的金牌卻並未被褫奪。

所有這些都顯示,制度本身有漏洞。在大家都極力謀取最大利益之下,制度漏洞無疑鼓勵參與者「造假」。

常識告訴我們,世間沒有十全十美的制度,最好的制度也一定有制約,能滿意於一時而不能滿意於永遠。過了一段時間,當人們熟悉了制度,或者發明了新的技術,制度就落後了,出現會被利用的漏洞。這有如魔與道的較量,道高一尺之後,會魔高一丈,然後道又高一尺……沒完沒了。

在利益驅動之下,奧運的禁藥化檢室的規模越來越大……各地的法律制度越來越繁瑣。這究竟證明了制度的成功?還是證明了制度的失敗?

我認為,制度並非萬能。我們要建立好的制度,但不要迷信制度。制度只能對抗外魔,卻不能對抗內魔──心魔。制度有如奧運紀錄,只看幾時會被打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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